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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身份证明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证明了吧,证明是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凭借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人的身份、经历或某件事情的真实情况时所使用的一种书面材料。一起来参考证明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身份证明模板,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兹有我村_______同学目前就读于__________学校,该同学家庭人口___人,劳动力_____人,家庭耕地面积____________,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属于农村特困户家庭,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经办人:(村委会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兹证明_______(______年___月出生,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月___日入党。 特此证明。 所在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兹有我村委会居民_________,性别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于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___学校毕业,现与其父母上一起生活(或独立生活),至今沿未结婚。 特此证明! ______市______县______村民委员会 (盖章)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单位): 姓名____,性别,生于____年_月,(籍贯),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成为中共预备党员,于___年__月__日转为中共正式党员(还没转正的就不写)。 特此证明 __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____年__月__日 ________现担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我单位主管部门为________(中央在京单位,市委、办,区、县)。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在我单位任董事长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武汉市江岸区______大厦______层______座______室 身份证号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公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合办: 兹有我村村民_________性别___,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此照片同系一人,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若有虚假,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字: 联系电话: ________同学系浙江大学人文学院_______________支部______,学号_______。该同志于_____年____月成为预备党员,党费交至_____年___月。 现因___________,需转接组织关系,党员介绍信抬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_______________支部 支部书记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证明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在我单位任__________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兹证明,xx先生/女士在我公司任xx职务,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设计xx项目,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物。 xx先生/女士的个人情况: 姓名:xxx性别:xxx年龄:xxx职务:xxx 身份证明文件:xxx(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 特此证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身份证明模板(通用10篇)】相关文章: 身份证明模板(通用6篇)05-12 单位身份证明模板(通用5篇)05-23 主体身份证明模板(通用5篇)05-25 户籍身份证明模板(通用5篇)05-24 亲属身份证明模板(通用8篇)05-24 单位职工身份证明模板(通用10篇)05-27 法人身份证明模板(通用7篇)05-24 自然人身份证明模板(通用8篇)05-12 企业自然人身份证明模板(通用7篇)05-24 个人身份证明范文1 2008年10月20日的报道《身份证复印件被盗用骗贷2000万500无辜市民成被告》的“新闻提示”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法官为广大市民支招,一方面要妥善保管身份证,谨防丢失;另一方面要在身份证复印件上骑角(斜对角线)写明用途,以防他人二次复印后用作他途。” 法官这一提示有重大偏差,是对法律的误读,同时也是对公众的错误引导。 笔者想针对以上事件,就容易被公众错误理解的身份证借用加以说明。 身份证只能本人持有、使用,设立身份证法律制度的核心目的是证明公民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立法目的有四个:其一,证明公民身份;其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三,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其四,维护社会秩序。而核心目的是证明公民身份,通过证明公民身份达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而证明公民身份这一职能只有在本人持有身份证的情况下才可以达到。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该条列举的身份证使用用途也都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 而未经书面授权持他人身份证使用为非法。 持他人身份证使用分两种情况: 一是,冒用他人身份证违法。 冒用身份证是指持他人身份证,自己冒用(未经身份证所有人许可)他人名义办理事务。这种情况属于冒用实践中比较少见,只有在持证人与身份证所有人长得比较相像的时候才有可能冒用,冒用是违法的,这个大家都比较认同,也不难理解。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是,使用出借的身份证是不当使用――出借身份证不是民事授权行为,出借行为违法。 出借身份证是指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在没有身份证所有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以身份证所有人的名义办理事务。 实践中这种情况较普遍,在很多情况下这种使用被商家和有关部门认同。如持他人身份证(甚至只是身份证复印件)以身份证所有人的名义办理移动电话入网、办理借记卡、取款等等。事实上这种使用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此违法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商家把出借身份证理解为一种授权行为,上述新闻中法官也是这样误导媒体、读者的。因出借身份证行为违法,利用借来的身份证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也当然无效。或者说不对身份证所有人产生法律效力。损失和不利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实际使用人和商家承担。当然出借身份证的人依法也会受到行政处罚。这种把出借身份证理解为授权行为是对法律的误读。 我们应该准确理解身份证法律制度,正确使用身份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社会诚信危机。 谈及社会诚信危机,让笔者想起2008年6月17日的报道《公安部:公民持身份证办理事务有关单位不得拒绝》中曾提到“最近一段时间,不少群众不断反映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到银行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被拒绝的问题。”,这不能不说是长期以来身份证错误使用导致的社会诚信危机。 身份证使用的目的是证明身份证所有人本人身份。其正确的使用方式是:第一,本身持有并使用――证明本人身份;第二,书面授权他人代办事务,交他人持有证明身份证所有人(委托人)身份。持他人身份证代办委托事务应有委托人书面授权,这时身份证的作用为确认委托人身份,而不是证明受托人身份。这与无书面授权的借用身份证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笔者在2001年的法律业务中曾接触过很多被盗用身份证(也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事务,诸如移动电话欠费、银行贷款,最后要求身份证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案例。笔者在给当事人解答时明确告知身份证所有人:“没有你本人签字,别人用你身份证办理业务对你不生效,不必理会。” 个人身份证明范文2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个人身份证明范文3 无视法律的扭曲心态 “房姐”、“房妹”及一人多个户口和身份证现象,绝不单单是多几套房和几张身份证的问题。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身份的证明,根据《身份证法》,“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是国家管理国家人口和社会的重要的信息依据和法律工具。因此,一个人一张身份证一个身份证号码成为国家管理人口和社会的基本原则,法律严禁伪造身份证的行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多身份证现象,不是普通的违法现象,而是犯罪行为。 国内越来越猖狂的多身份证现象表明,与伪造身份证有关的某些领域的权力滥用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地步。不仅仅是某些普通公民出于某些不良动机试图让自己多几张身份证,而且从多户口、多身份证的适用看,没有当地户口管理部门的介入是不可能的,这意味着可能不少公安人员也都无视这一刑事犯罪的严重性,导致有些人、某些圈子甚至以是否办了几个户口和身份证为荣。这种无视法律的扭曲心态,从一个侧面显然反映了我国社会生活中法律意识的淡薄。 必然与违法犯罪相关联 多身份证和多户口现象的严重性,首先在于它必然与其他领域的违法犯罪相联系。一个合法的公民只需要一个户口和身份证明。公民办理多户口和多身份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法律的制裁,故其背后,都有违法乱纪和犯罪现象。比如,有些官员和富商,用不同的身份去澳门,用不同的身份买房转移受贿和其他不法财产,有的甚至用多个身份证实现妻妾子女成群。其次,多个身份证本身就是伪造身份的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刑法第280条第3款明确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次,要办理一个虚构的有效户籍、有效身份证,恐怕必须有数个部门、数个负责人、数个办事人员,才有可能完成。这个违法链条上的任何人,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都涉及违法和刑事责任的问题。最近因陕西“房姐”违法办户口而被刑拘的7名涉案人员(含4名民警)就是一个典型。 权力何以会跑出笼子? 个人身份证明范文4 古代没有摄影术,后人留影,主要靠画师画像,所以后宫女子一定要讨好宫廷画师,那时皇是通过画像来看谁漂亮。王昭君当年不肯贿赂画师毛延寿,于是悲剧了,皇帝被毛画师给误导了,还以为随手打发了后宫一个庸脂俗粉。 对绝大多数古人而言,他们没有能力留下自己的肖像画。事实上,那时只有少数几种人才能被画下来,比如通缉犯。古装影视剧里常常可见这么一幕:城墙上张贴通缉犯的图像,挤在人群中观看的某人,就是被通缉的那位。可见古代画师凭借别人之口描述画像的水平,不敢恭维。譬如在电影《新龙门客栈》中,千户拿一张通缉令来客栈寻人,太监们在一旁看热闹,不料被一人点了滴酒在人像额上,于是额上有痣的那个太监就成了怀疑对象。就算到了上个世纪30年代,日本侵略军画像通缉,通缉令上居然画的是一个虬须粗豪大汉。 最早的身份证是商鞅发明的 但古人也有类似今天身份证一类的比较完备的身份证明——“照身帖”,这也是可考的出现最早的身份证明。 “照身帖”的专利要归商鞅。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全面推行变法。第一次变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编录户籍,什伍连坐,鼓励告奸,无户籍凭证者不得上路,不得留宿客舍。这个户籍凭证,就是“照身帖”。 有名字、职业,还有照片和公章——“照身帖”跟今天的身份证很像了。令人佩服的是,经过商鞅的铁腕,“照身帖”深入人心。 僧人游方要带度牒 中国历史上长期处于农耕文明,在漫长的岁月中,除了战乱与灾年,农夫们基本上不会离开土地与家乡。他们生活在一个狭小地域内的熟人社会中,不需要身份证明。如果在战乱与灾年,天下尽是流民,人命贱如草,也不需要身份证明了。 在古代,需要身份证明的,往往是一些需要流动的特殊群体,比如僧侣。《西游记》里,唐僧师徒取经途中每到一个新的国家,第一件事就是拿着度牒去通关。度牒就是他们的护照。 度牒是政府机构发给公度僧尼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凭证,在唐代也称为祠部牒,日本还藏有唐时的度牒文物,上面详载僧尼的本籍、俗名、年龄、所属寺院、师名以及官署关系者的连署,非常珍贵。僧尼持此度牒,不但有了明确的身份,可以得到政府的保障,同时还可以免除地税徭役。没有度牒而私自出家的僧道,称为私度。经官府发现,将会给予处罚,勒令还俗。因此,后世僧人游方挂单,必须随身携带度牒,作为身份证明。正因为如此,度牒是稀缺品,不是一般人能够拥有的。 一直到明洪武六年,明太祖朱元璋下诏免费发放度牒,结束“度牒银”制度。令人感慨的是,民间传说,明建文帝被叔叔打下南京时,没有自焚于宫中,而是化装成和尚逃走,当时他翻出了爷爷朱元璋留给他的一个密件,里面就有度牒一份。 金龟婿的由来也与身份证有关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人多了也一样,要加强管理,明确身份很重要。 抗战时期,日本鬼子搞过良民证,妄图以这种形式肃清沦陷区内的抗日力量,城镇居民年满18岁都要随身携带,出入城卡必须接受检验;城镇居民到朋友家居住,也必须向警察所申报,否则就以“窝匪”论处。当然,解放区、根据地为防范敌伪渗透,也严查身份证明,主要是“路条”,就是今天的介绍信。扛着红缨枪站岗放哨的儿童团,主要任务就是在村口查陌生人的路条。 事实上,在明朝就出现过“路引”。明朝年间有这样一项规定:凡人员远离所居地百里之外,都需由当地政府部门发给一种类似介绍信、通行证之类的公文,即“路引”,若无“路引”或与之不符者,是要依律治罪的。 古代这种证明身份的东西很多,名称也不一样:虎符、免符、鱼符、龟符、龙符、麟符、牙牌、腰牌等,不过这些都不属于小老百姓,而是官员的等级身份证。 战国时,军官调动军队,要用虎符。“鱼符”则是唐高祖李渊的发明,用木头或金属精制而成。其形状像鱼,分左右两片,上凿小孔,以便系佩。“鱼符”上面刻有官员姓名、任职衙门及官居品级等。当时,凡亲王和三品以上官员所用“鱼符”均以黄金铸制,显示其品位身份之高;五品以上官员的“鱼符”为银质;六品以下官员的“鱼符”则为铜质。五品以上的官员,还备有存放“鱼符”的专用袋子,称为“鱼袋”。“鱼符”的主要用途是证明官员的身份,便于出入宫门验证时所用。到武则天时,“鱼符”一度改为其形状像龟的“龟符”,用途与“鱼符”相同。 在今天,“龟”这个词不受欢迎,尤其为男人所忌讳;但在唐朝,却是个吉祥如意的字,当时很多人名字中也用此字,比如“李龟年”。龟符在历史上存在时间不长,武则天一死就被废除了,但是留下了一个流行至今的词——“金龟婿”。 个人身份证明范文5 网络或媒体挂失声明。在当地派出多进行挂失后还需要到网络上进行必要的声明,以免别人使用你的身份证进行操作。各省都有自己的网站,搜索查询即可。登录相应的挂失网站或搜索引擎里声明后在进行补办。 身份证补办。如果你在当地的话就很简单了,拿着你的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进行补办即可。补办分快慢两种,收费不一样,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需要到派出所拍照,不能自带照片。 异地身份证补办。具体手续:1)代办人需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申领人《居民户口簿》3)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二张4)申领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5)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范文6 连日来,面对民警查验身份证,什么才是“正确姿势”,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和讨论。先是深圳两名女孩逛街被公安民警查验身份证,后被依法强制传唤,昨天又有媒体报道“广东男子误闯执法现场没带身份证被打断7根肋骨,警方正调查”。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15日表示,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是职责所在。他还强调,民警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不是要“找谁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顺眼”,而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并配合民警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可能对于有些警察来说,理解上面这段话,关键在“公民理解并配合”,但从公民的视角来理解,关键却是“民警依法查验”。对于一些不依法,甚至有明显违法嫌疑的“执法”,公民就没有义务“理解并配合”。 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居民身份证法》。该法第15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5种情形,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身份证。这里很明确地将“出示执法证件”列为查验身份证的前置条件。而可以查验身份证的5种情形也很具体,其中包括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概括起来,就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针对特定人员,才可以查验身份证。例如,当警察看到一女孩,但对方并无违法犯罪嫌疑,当时也没有实施现场管制,亦未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且事发地也不是车站、港口、码头等特定地点,查验身份证就没有必要。用不着拿“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来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查验理由,这里的“法律规定”,专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非公安部门的规定,更不是警察个人的认知。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就算警察出示执法证件,也不能查验公民的身份证,公民也没有义务配合警察超越法律权限的查验。然而,现实是,少数警察片面地认为,只要穿着制服,就应该被别人认定为警察,需要“理解并配合”。但对公民而言,要分辨同样穿着制服的在编警察、协警、辅警、联防队员甚至假警察并不容易。需要指出,警察执法的合法性证明应该是警察证,而不是制服。 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公安民警开始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作为职业身份凭证和执法凭证,各地原有自行制发的警察证件亦同时作废。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当时曾强调,统一配发人民警察证,对于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以及遏制和打击假冒警察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就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件来说,强调警察示证,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套用前述黄警官的一段话:公民要求民警依法出示警察证,不是要“找谁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顺眼”,而是为了维护执法秩序和个体安全,希望警察能理解。其实对于警察来说,本不需要公民先说出“请出示你的警察证”,先示证再执法本来就是警察的法定义务。 在日常的工作中,大家都写过证明吧,证明在某些场合下,就是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我们写证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编辑特别为你收集的“身份证明范文精选”,欢迎阅读并参考!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旅客购票时或购票后、乘车前因有效身份证件未携带、丢失等原因无法出示有效证件时,可以至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办理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携带一寸照片一张: (1)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 (2)学生旅客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信。 (3)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信。 (4)外籍旅客持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 (5)凭其他有效证件购买车票的旅客持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6)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 证明信内容必须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购票后丢失有效身份证件的,证明信内容应与车票票面记载的旅客身份信息一致。 车站铁路公安部门办理的临时身份证明一式两联,载明持有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一联为公安留存,一联供旅客购票、退票、中转签证、验证检票以及乘车使用,由旅客自行妥善保管,站车不予收回。 同城车站均实行实名制时,临时身份证明可以通用。 兹证明信息技术系2012级01班学生张三性别男,因身份证(学生证)遗失,正在办理,本期期末考试不能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原件,以此证明代替。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情况属实!辅导员: 信息技术系(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旅客在火车站购票买火车票时或购票后、乘车前因有效身份证件未携带、丢失等原因无法出示有效证件时,可以至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办理临时身份证明,申请制证人必须为乘车人本人。工作人员核对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然后出示一个担保人的身份证作为担保就可以了,临时身份证一般有效期是24小时,一张白色的纸片。 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号码、携带一张一寸照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 (二)学生旅客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信。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信。 (四)外籍旅客持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 (五)凭其他有效证件购买车票的旅客持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六)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 兹有我村_______同学目前就读于__________学校,该同学家庭人口___人,劳动力_____人,家庭耕地面积____________,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属于农村特困户家庭,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村委会盖章)(镇民政办盖章)(县民政局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兹证明我公司__________先生/女士(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公司工作,现任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职务。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公司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长期 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系***********有限公司的法定负责人。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单位名称: 地址: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营期限: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职务:_______系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公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 成立申请书 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文 业务主管单位制:(1)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2)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红头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3、 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发起人自制:身份证明:(1)公司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有工商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编制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3)民间组织提交民间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4)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基本情况介绍:说明举办人或举办单位在本行业、本领域的业务范围、工作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4、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自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提交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政部制:(1)筹备组织负责人、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如已在筹备申请书上签字盖章的可不再重复签字。(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主管单位盖章认可。 6、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政部制: 7、 办事机构备案表 民政部制:办事机构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财务部、联络部等内部办事机构 8、 章程核准表 民政部制: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9、 章程 发起人自制: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为规范和阅读方便快捷,请按照范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一式二份。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待民政部门出批复后,到质检部门办理后再提供) 11、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制:持民政厅同意成立的批文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请勿出现“股东”“公司”等字句。 12、 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举办者自制:内容包括姓名、单位、电话、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务。 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训站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政部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部门或颁发职业培训许可证的劳动部门盖章认可。 2、 教育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职业培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业务主管单位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 3、 章程 发起人自制:提交向教育和劳动部门申办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民办学校或培训站在向教育或劳动部门申办时应提交章程.同时提交民政部门备案. 4、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政部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材料清单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章程履行变更程序的原始记要。 4、变更住所应提交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承租协议复印件或产权证书复印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和离任审计报告; 6、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新的验资报告; 7、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新、原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材料清单 1、 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 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兹证明_________女士,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性别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月起在公司部门任职,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公章):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在居民身份证未领到前,外出活动需证明身份;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应按规定申请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到前,需外出活动证明身份的,可申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身份证(以下简称第一款)。 (2)对常住户口待定的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如尚未领过居民身份证,而按政策尚未登记常住户口或规定不能在现住地短期内落户的,短期内不能离去的,可准予发给有效期限为一年的临时身份证(以下简称第二款)。第一款公民应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填写《临时身份证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大头像一张(遗失补证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报失单》),经民警调查,所长审批,由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批签发。申领时应领取《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收照回单》。第二款公民应向现住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由本人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表》,交验户口证明(迁移证、出生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或公证证明,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大头像照片二张,经民警调查,所长审核,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批同意,方可签发。派出所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95)第23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5)第74号文规定临时身份证工本费5元。身份证明范文精选11篇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身份证明范文精选11篇、身份证明范文精选11篇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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