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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女子上门推销成人用品,遭侵犯,男子被抓时:讲这些谁顶得住
2、郑州女销售“以性换车”,陪睡价目表曝光:到底是谁在物化谁?
3、选择性销售
女子上门推销成人用品,遭侵犯,男子被抓时:讲这些谁顶得住 “难道卖情趣产品就要被歧视吗?明明是他管不住下半身!”法庭上原告女子哭着说道。湖南益阳的小梅(化名)是一名成人用品推销员,可这份职业却让她失了身,上门推销时被客户强奸,事后她将男子告上法庭,男子竟然还为自己辩解:“她说的东西是个男人都把持不住!” 网上聊骚包藏祸心 小梅是一个靠着情趣产品推销为发家职业的创业者。近几年大众对于这方面的需求也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好而不断更新,无论是夫妻还是情侣之间都逐渐追求起新鲜感与刺激感,而情趣用品的创新和发展也随着这阵东风渐渐兴起。 但是小梅发现城市各处安建的“24小时成人用品店”流量并不大,所以小梅想要推广和销售自己的产品就遇到了很大阻碍。于是,抱着大胆的想法,小梅想要开拓一种新的营销方式,那便是上门推销。 小梅有自己的网店,自然也就有稳定的供货源,她想着只要自己勤快些多跑跑,就一定能拉到更多的顾客。比起在网上等待着曝光和每月的成交数来提高销售量,不如自己多跑线下,或许会发现更多机遇。 而小梅的男朋友也意外地开明,在一个情趣产品并没有被世俗观念广泛接受的社会里,小梅的男友支持她为了自己的事业而拼搏,给她提供了很多力所能及的帮助。但作为她的男友,他还是很担心小梅的人身安全。 毕竟这个行业涉及的广,顾客范围也很大,这样上门推销和送货,很难确保小梅自己的安全。所以前期,小梅男友经常开车送她到各处上门推销或者给老主顾送货。 这样长此以往,并没有发生什么情况,所以两人都逐渐放下了警惕心。在小梅的老顾客中有一位名叫王安(化名)的人,他经常在网上和小梅聊天。 起初小梅抱着对于顾客的尊重,会陪他聊一些与产品无关的话题,但渐渐的,她发现王安有一些“过火”,称谓上也变得过于亲密了,她想着与王安保持距离,经常以工作忙的缘由委婉拒绝和王安聊天。 王安似乎是发现了小梅在刻意地躲着自己,于是他换了一个思路,向小梅订购了一批产品,并要求小梅送货上门。 “羊入狼口”难逃脱 小梅心里很排斥王安,不想和他见面,但是本着“顾客是上帝”的服务业金规,顾客要求了她又不能不做,碰巧男友刚好有事没办法送她,于是她只好自己找寻驾具前往。 来到王安约定的地点,小梅敲开了王安家的门,令她有些意外的是,王安刚刚下班,并且家里好像只有他一个人。小梅隐隐觉得有些不安,于是刚开始她有些抗拒王安邀请她到家里推销产品。 但王安坚持让小梅进去,说在楼道里说这个万一被邻居看见了影响不好,所以小梅只好硬着头皮和王安进了家里面。 起初,王安还没有什么过分的举动,只是看着小梅的眼神有些古怪,直到后来他逐渐压制不住自己的本性,一把将小梅扑倒在沙发上,任凭小梅如何叫喊都无济于事。 王安对小梅垂涎已久,终于对她伸向了魔爪,小梅的哭喊和散落在地上的情趣用品更加激起了王安的兽欲,对小梅的求饶置若罔闻,还威胁小梅如果她继续反抗挣扎,他就掐死她。 小梅知道自己与王安体型悬殊,自己一个人绝对抵抗不过王安,认命般地泄了力。事后,王安扔给小梅几张人民币,将她赶出了家门。小梅委屈至极,失魂落魄地回了家将此事告诉了男友。 男友听罢愤怒至极,但他十分爱小梅,并没有对她发火,而是耐心劝导她去报警,于是在男友的温柔劝说下,小梅整理好自己,去警局报了案。法庭上,王安还恬不知耻的声称:“他只是犯了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她讲得那些,是个男人都顶不住。”但无论王安如何狡辩,强奸罪是跑不了的。 法院一审判决王安四年有期徒刑,但王安愿意用经济补偿小梅,所以写下谅解书交给小梅,小梅与其家人商讨下,决定签署谅解书。最终,法院根据小梅的谅解情况改判王安三年有期徒刑。 本案涉及法律条文分析 虽然王安坚持认为是小梅勾引他让他对她实施性行为,他说两人当时是两厢情愿,现在小梅倒打一耙是想要钱,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小梅被他侵犯的事实。 根据法院判定,王安犯了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安不顾小梅意愿,在小梅的激烈反抗下还对小梅进行威胁,胁迫妇女发生性行为,所以判处王安四年有期徒刑,但是由于王安获取了小梅的谅解,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达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免除罪责,王安依旧要承担三年有期徒刑。 本案启示 在庭上,犯罪嫌疑人王安一直强调小梅职业的特殊性,刻板印象中认为自己这样贬低小梅的职业就会让人偏向自己,但是王安忽略了在当下这个时代,每一个职业都是平等的。 他自己带着有色眼镜来看情趣产品销售,于是犯下了弥天大罪,侵犯了小梅的合法权益,在侵犯过程中给小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心理伤害,而这一切都是王安自己的刻板印象诱发的。 所以在当下我们要意识到三百六十行,行行皆平等,没有任何一个职业是低人一等的,小梅凭借自己的劳动和奋斗获取财富,是正义之财,并非王安所说的那么不堪。 虽然小梅这个职业很容易被人无缘无故泼脏水,但好在她有一个信任她、爱护她的男朋友,两个真心相待的人未来将会有大好前程。而再看王安,因为一时的一己私欲而最终落入深渊,带上真正的“银手铐”,所以我们对每一个职业都要保持尊重,劳动不分高低贵贱。 单报一下,两单亲一下,三单共进晚餐,四单怎么你说了算” 这样无下限的“销售表”无疑让人看后十分恼火,然而使用恶俗营销手段的企业其实并不在少数,其中更是不乏一些知名品牌。 对此,网友不禁产生疑问,什么时候低俗、色情、无下限成为销售利器,而无下限的营销手段为什么能多次死灰复燃? 低俗且毫无下限的营销方式 在郑州某家汽车销售公司内,一进门就能看到一位女销售站在汽车旁,只见她的手上的标语牌上赫然写着该公司的买车福利:“一单报一下,两单亲一下........四单怎么你说了算”,这不禁让人浮想联翩。 为什么现在还有如此低俗无下限的营销手段,看后真的是让人三观尽毁,好好的卖车广告不用,非得用女性话题来引诱,好像完成一单真的能得到不少好处的“假象”,这样的营销手段,究竟是在销售汽车。还是在主营“擦边服务”。 有些网友觉得这些话是对女性的一种极大侮辱,但也有网友觉得这只是商家的营销噱头,并不会真的有“非法勾当”,大家也不用对号入座。 然而,事情的真相让网友失望了,有客户在询问销售人员后,发觉“福利牌”就是该店的活动,文字内容真实有效。 同时,网友们还注意到,想要进入这一行业,如果长得不够美丽,很可能你连面试都通不过。 很明显,其意图不言而喻,这一行业确实存在“灰色”空间,然而令人心痛的是,女性一向都是职场中的配角,而现在但凡长得好看点,身材妖娆点,必定会沦为商家们讨价还价的筹码。 随着事件的曝光,该汽车销售公司的下作行为迅速在网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对这种下作恶俗的营销手段大为恼火: “这家公司主打的是卖车送人吧?” “现在的人为了碎银几两,脸都不要了!” “这个世界到底是有多恶俗!” “借物化女性,来吸引关注的事情,能不能少干点” 随后,郑州市场监督局接到了大批网友对于该公司的举报投诉,经过调查后,执法人员出具认定结果: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广大网友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纷纷拍手叫好,喜大普奔。 曾经在4S店工作的李小姐向记者透露。在现今竞争如此激烈的汽车销售圈,诸如此类色情又毁人三观的营销方式每天都在上演,李小姐曾经就是低俗营销中的“受害者”。 李小姐称自己进入这一行业时,算是个纯小白什么都不懂,所以前期自己的销售业绩并不好,但不知怎么回事,突然间自己好像财神爷附体,接连几天全都是找她买车客户的电话。 眼看着自己的销售业绩节节攀升,再想想自己这个月能拿到不少奖金提成,李小姐心中最后一丝疑虑也烟消云散。 然而,很快她就意识到了不对劲,凡是在她手中购买车辆的客户,无一例外的都向李小姐提出了“共度良宵”的要求。 初入社会的李小姐也是一脸懵逼,如果只有一两个客户这样说,可以归于“性骚扰”,但所有买车的客户都向她提出这样的下作的要求,那就一定“事出反常必有妖”。 最后才发觉,原先始作俑者竟是自己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害怕李小姐的业绩影响整个团队,就让公司同事在社交平台上公布了一张李小姐和朋友吃饭的照片并附上文字:“找我买车,就陪你共度春宵”。 原先就是这条让人浮想联翩的文字,让李小姐获得了超高的销售业绩,也让她成为一众男客户争先恐后想要“共度良宵”的目标。 平白无故被羞辱的李小姐,接受不了该公司的下作行为,也无法认同这样的企业文化,最终挑选辞职,离开了令她备受屈辱的地方。 以上两个事件,虽然是不同的营销方式,但清一色都与“侮辱女性”挂钩,都是所谓的商家为了猎取更大的利益,而以女性为营销噱头,将女性置于营销策略的附属品,这样的不耻行为实在令人作呕。 不过,这样毁三观的低俗营销并不是只存在于汽车销售行业,对于某些商家而言,这不过是扩张影响力的策略而已,只要结果是自己中意的,其他人根本不重要。 层出不穷且屡禁不止的低俗营销手段 这些身材火辣的夜市“售货媛”们的摊位前,吸引着不少前来围观看喧哗的吃瓜群众,用“门庭若市”都形容其生意的火爆程度。 在这条800多米长的五象夜市市场上,不少女摊主衣着暴露,事业线也是喷薄欲出,这也成为了不少食客眼中“特别”的下酒小菜。 然而,这些“售货媛”们的真实身份有待考证,她们究竟是真正摆摊人还是为了吸引食客的“流量产物”。 这种低俗且恶劣的营销手段引发了同市场其他摊贩的集体抵制: “这种风气如果不加制止,一定会影响整个城市的精神面貌” “来夜市的不光成年人,还是许多未成年人,被他们看到影响多不好” “这样下去,我们这些正经做生意的摊贩该怎么办” 然而,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早在2021年的陕西某房地产的开盘认筹会上,商家为了吸引客户竟然出现了“裸背卖房”的荒谬一幕。 只见几个后背全露的模特站的老高,将画满房屋布局图的后背展现给现场的所有人,此时此刻后背全露的模特就成为了开发商完成业绩的“秘密武器”。 “什么时候卖房还送肉呢?” “这样的房子谁敢住啊,一看就是豆腐渣工程” “好好卖房不好嘛,为毛要踩着女性的肩膀上位” 你以为只有销售行业才会出现低俗营销吗?就连我们童年回忆的卫龙辣条也曾因为外包装的广告语而引发巨大争议。 起因是某微博博主,发觉她平日吃的卫龙辣条的包装上竟然印着“贼大”、“约吗”、“强硬”等极为色情暴露的擦边字眼。 该博主在发觉后的第一时间向卫龙在天猫旗舰店的客服反应问题。而卫龙客服的回应则很有意思:“约吗”是指约上小伙伴一起吃辣条的意思,“贼大”和“强硬”则是对他们卫龙产品的一种认可和标注,并没有任何擦边的意思。 起因是某微博博主,发觉她平日吃的卫龙辣条的包装上竟然印着“贼大”、“约吗”、“强硬”等极为色情暴露的擦边字眼。 该博主在发觉后的第一时间向卫龙在天猫旗舰店的客服反应问题。而卫龙客服的回应则很有意思:“约吗”是指约上小伙伴一起吃辣条的意思,“贼大”和“强硬”则是对他们卫龙产品的一种认可和标注,并没有任何擦边的意思。 试图撇清责任的解释自然不能被人信服,随后该博主将自己和卫龙客服的对话截图公布在了社交平台,并@卫龙美味官微给出合理的解释。 然而,吃瓜网友对卫龙事件却看法不一,有些网友认为“约吗”、“强硬”这些字眼出现在食品外包装上确实存在擦边嫌疑。 也有不少网友则认为,不应该带着有色眼镜看待事物,就是因为自身的过度理解才会认为卫龙的包装有问题。 无独有偶,去年“711广告被指擦边”也曾冲上热搜榜首,起因是广东茂名一家711商店售卖的柠檬茶和迷你酒的广告语被网友投诉涉嫌色情、擦边。 这则广告配文是这样的:“她不醉,没机会”,迅速引起网友们的舆论争议,大家纷纷将其称作“失身茶”广告。 恶俗的营销、擦边的广告配图,“浮想联遍”的字眼......这怎么能不让人对女性产生恶意的想法,这就好比不怀好意的色狼给不会喝酒的小绵羊递上一杯“长岛冰茶”是一个道理。 说到恶俗广告,就不得不提多次“开黄腔”侮辱女性的绝味鸭脖。 前两年的双11大促期间,绝味公司在天猫旗舰店上张贴出一张预热海报,海报上的卡通女孩身着短裤,躺在床上手脚都被戴上镣铐岔开双腿,并在一旁配文:“鲜嫩多汁,想要吗?” 这样如此恶俗、色情的宣传画面自然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强烈声讨,甚至有网友认为这样公然“开黄腔”以及侮辱和消费女性: “鸭脖弄得像色情广告” “绝味怕不是失了志,这宣传图是疯了吧!” “女性是你们主要的消费群体,你竟然敢公然消费你们赖以生存的上帝?” 这样屡禁不止的低俗营销事情出现后,总是会出现两方打擂台的网友,一方扮演恶人,一方充当好人,双方为此争吵不休,这件事情的热度也会一直保持不下,而商家但凡出现任何回应都会转变为舆论的中心点。 如果商家及时“改正”错误,那么就成为“浪子回头金不换”,如果试图转移话题,那么则会吸引到更多的流量,商家深谙“互联网是没有记忆的”,时间能抚平一切。 结语 总而言之,“低俗营销”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目前的商业环境,以及社会媒体时代对广告所造成的冲击。 社会媒体碎片化的时代,对于广告的“短”、“快”的需求,使得一些品牌为了猎取更多的流量,往往会公布一些经不起推敲“剑走偏锋”的广告;其次,由于一些广告主本身的价值观念偏离和缺乏对广告法律法规的了解,使得“低俗营销”现象得以滋生。 最后还是希望商家坚守住自己的初心,同时坚守住自己的原则,这样自己的品牌才能长盛不衰! 选择性销售(selective marketing basis) 所谓选择性销售制度是指供应商(主要是生产厂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销售商(包括代理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等)进行选择,未被选上的销售商不许销售自己产品的一种交易制度。生产厂家(供应商)采用选择性销售方式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多家销售商相互竞争而导致自己价格的下降、维护厂家和销售商的一定利益、便于对市场进行管理和控制。该制度在汽车、家电、照相机、化妆品、报纸等许多领域广泛存在,尤其是高档的、品牌知名度高的厂家普遍采用选择性销售制度。 生产厂家对销售商进行选择的实质是对销售商采取了限制、排斥和歧视的政策,妨碍了市场自由交易的原则,该制度对价格的保护性和封闭性也与现代市场开放化的要求不相一致。因此,选择性销售制度有一定的垄断性和不正当嫌疑,近年来,欧、美、日等市场在化妆品、家电等行业围绕选择性销售制度产生的法律诉讼不断增加,反映了该制度存在不少的争议。虽然,选择性销售制度存在不少法律问题,但是在发达国家并没有禁止该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实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是将选择性销售制度作为垄断禁止的例外事项加以特殊处理的,这就为该制度提供了生存空间。 选择性销售因为是专业性的销售,生产商不仅对销售商有一定的专业要求,而且对于销售价格一般也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使销售商之间基本不存在价格竞争。但是,销售商之间在销售服务方面仍然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人们普遍认为,在这种销售制度下,销售商之间非价格竞争带来的好处超过了供货商限制销售价格的不利影响。 欧共体法院在其1976年关于Metro I 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只要供货商是根据客观的质量标准选择选择销售商,例如根据销售商的专业水平、人员情况和物质条件,而且这些选择条件是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的销售商,即在选择过程中不存在歧视性待遇,这种选择性的销售制度就是与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协调一致的。”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的司法实践在认定选择性销售制度的合法性方面还发展了三个原则。 第一是必要性原则。即生产商根据其产品的技术性能,为了保障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能够正确地使用产品,他对销售商在专业技术、销售人员以及销售的物资条件等方面所做出的选择标准是必要的。因此,选择性销售制度主要适用于高、精、尖产品。对一般的大众产品如果采取这种销售制度,则可能会构成对竞争的不合理限制。 第二是适当性原则。即为了保障这些产品能够在良好条件下进行销售,生产商选择销售商的条件包括他们的专业知识、销售人员以及销售的物资条件应当是恰当的,而不是过分的。如果供货商选择销售商的条件超过了销售这种产品的必要程度,这种选择就是不合理的限制。例如,生产商在选择销售商的标准中如果有销售数量的要求,如规定最低销售量或者最低销售额,因为这些标准一般不是由产品的特性决定的,这种选择条件可能被视为不合理的限制。然而,如果生产商提出的销售数量标准有利于节约生产商的销售成本,这种限制也可能会得到条约第81条第3款的豁免。 第三是无歧视原则,即生产商或者供货商必须无歧视地对待所有潜在的销售商。因此,生产商在对销售商的选择中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并且应当在一个适当期限内对提出申请的专业销售商作出答复。生产商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符合条件的销售商。在欧共体内,这意味着生产商必须平等地向所有符合条件的销售商提供商品。如果一个生产商为了维护产品的高价,拒绝向某些符合条件的销售商供货,这个选择性销售就是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 欧、美、日各国对选择性销售制度的规定基本上是原则性的东西,标准很不清晰,在掌握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实践中判断哪些协定不受反垄断条款的限制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必须了解各国获得许可的途径和条件。欧洲在认可选择性销售制度中有两种决定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根据个别企业提交的申请来决定;第二种是欧盟委员会对不同类型的协定分别规定哪些适用第一款,在什么情形下作为例外适用第三款,这些规定一般都有有效时间,时期过后规定也就发生变化。这两种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比如1985年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新规则生效期到2005年。除汽车外,其他商品是否可以采用选择性销售方式则采用个别审查的方法,不作出一般性的规定。 目前,欧盟承认的可以采用选择性销售制度的商品大致分为两个范围:第一是高技术产品、需要一定的店铺设施、特别的销售队伍和提供售后服务的商品,包括汽车、家电产品、计算机、照相机、高级钟表等;第二是品牌形象十分重要的产品,如香水、高级化妆品、高级陶瓷用品、贵金属等。除此之外,商品寿命很短、需要特殊流通方式的商品,如报纸等也可以采用选择性销售制度。不能采用选择性销售制度的主要是香烟、大众钟表等批量生产的廉价商品。虽然选择性销售制度许可条件与商品特性有直接关系,但是具体是否能够获得选择性销售制度的许可条件与商品特性有直接关系,但是具体是否能够获得选择性销售制度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别因素。从实际结果看,一种商品是否可以采用选择性销售制度不仅仅取决于商品特性,而且还取决于其他各种理由和厂家在销售上的必要性。 欧盟委员会在审查企业个别申请选择性销售制度时掌握的基本标准是商品在销售中需要营业员、店铺等条件的支持,商品特性与销售条件的吻合性是企业选择销售商的本质性标准。这种本质性标准对于确保该商品的适当流通是合理的、必要的。企业在运用这一本质性标准时不是差别化的,能够确保符合该标准的的销售商都能参加。 另外,欧盟原则上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还规定不能以数量标准为理由申请选择性销售制度。所谓数量性的标准主要指两种情况: 第一、按照销售额完成指标选择销售商,即不能以销售商的业绩作为选择标准; 第二、在一定地区内限制销售商的数量,即不能以某一地区销售商数量太多为借口选择销售商。 选择性销售制度是建立在生产商与销售商签订的交易协议之上的,协议的具体内容是衡量该制度是否可以获得许可的重要方面。一般而言,交易协议最普遍的条款是厂家对销售商的交易行为和销售方法作出限制。比如,厂家要求销售商必须按照厂家制定的价格销售,否则取消交易资格。再比如厂家要求销售商保持一定的销售方法,例如化妆品厂家禁止销售商采用自助销售方式,必须采用面对面销售方式等。 对这些具体协议条款的审查,各国掌握的标准有较大的差异。一般而言,欧盟禁止厂家以破坏价格和不执行厂家的销售方法为由排除销售商。对不执行规定的销售商,厂家可以单方面解除交易关系。日本对厂家限制销售方法的做法也做出了规定:如果厂家以确保商品的安全性、保证品质、维护商标信用等合理的理由对零售商的销售方法进行限制,可以获得法律的认可。将同等条件追加给其他零售商的做法也不违背反垄断法。生产厂家如果能够说明采用特定的销售方法是必要的、合理的,那么厂家限制销售方的做法是被认可的。在这里,作出判断的依据是商品特性,商品本身是判断的直接对象。 对个别企业而言,在实施选择性销售制度之前最好经过申请和批准程序。在这方面,各国也存在很大不同。欧盟具有比较完善的申请和批准制度;日本没有正式的申请和批准制度,但建立了事先咨询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可以明确告诉厂家哪些做法不违法。 在欧盟,供应商要采用选择性销售制度需要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属于第三项条款规定的四种情况。提交的申请必须同时包括基于第85条第三项条款将自己排队在垄断禁止之外的个别适用申请(notific-ation for exemption)和请求确认自己不属于第85条第一项条款禁止范围的申请(applic-ation for negative clearance)。申请受理后,欧盟委员会将申请书递送成员国的主管机构,给予发表意见的机会。然后将申请的主要内容向利害关系者公告,给第三者发表意见的机会。最后与“限制行为与垄断咨询委员会”协商,做出决定。通常,在一个决定中对契约中的某些条款给予适用许可,对其他条款给予不干涉证明。 欧盟委员会在决定中可能附加一些条件和义务,适用许可是受时间限定的,一般的有效期是5到15年。适用许可在有效期满后,如果满足第85条第三项的要求,可以通过申请继续成立。欧盟委员会如果认定决定的基础和事实发生变化,可以取消和变更决定。除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之外,决定的内容在政府公报中刊载利害关系者(包括申请者之外的第三方)如果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提交到欧盟委员会到作出决定之前,申请书具有使申请者行为免受处罚的作用,即欧盟委员会对两种情况不能作处罚: 第一、申请书中请求批准的行为; 第二、申请书未记载、在申请之后发生的、在适用许可决定未通知之前的行为。 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保障。欧盟批准选择性销售制度申请的标准是比较模糊的,申请者除了要从商品特性上解释限定销售商的必要性之外,还可以通过其它理由陈述。 日本的“流通·交易惯例指针”建立了事前咨询制度。该制度规定,当企业提出事前咨询请求时,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局可以对企业咨询的问题给予必要的解答,帮助企业认识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咨询的问题与法律规定不相抵触,可以明示该问题不会受到法律措施的干涉。事务局的答复可以附加时间限制和其他条件,当作出答复的基础和事实发生变化后可以撤回答复。咨询的内容和答复除涉及企业机密部分之外,要毫无保留地公布。答复一般对所咨询问题以“不予追究”的形式下达,但并不意味着是最终结论,答复是由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局作出的非正式决定的,是一种行政指导和咨询,不代表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判断。对咨询问题进行公布的目的是向其他利害关系者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答复有不同意见的利害关系者可以先例申请异议和抗诉的权利。 对事前咨询问题的答复不属于法律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这一点与欧盟不同。欧盟委员会作出的“不予追究”或免除垄断适用条款的决定具有法律性质。但是,事前咨询制度作为“流通·交易惯例指针”的外延,可以检查选择性销售制度的适用界限,对企业正确实施选择性销售制度是有益的。选择性销售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选择性销售、选择性销售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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